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63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783|回复: 0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3 10: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5/17/art_8410_1238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发文日期】 2006-05-1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当前有关咨询家庭房产分割转移契税政策的来电来函较多,为统一政策,规范契税征管,现对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并在的,要区别情况,只对其中属于赠与性质的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