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3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508|回复: 1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3 10: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12/13/art_8410_1238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发文日期】 2006-12-1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及所属县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政策精神,现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除企业清算发生该自然人重新承受权属外,其他都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征收契税
  
  3.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无偿划转行为,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点评

浙财农税字2006年37号  发表于 2021-2-26 09:46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