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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税之声】全电发票政策问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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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9 12: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盘锦税务
标题: 【盘税之声】全电发票政策问答(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2MTY1NjgyNg==&mid=2247515556&idx=2&sn=f26481bc7869afa94f334cf3881f88ab&chksm=fc779b31cb001227ac097cc1642706ecde79ec1bada1108716440e80f58513f8cd52ea82a6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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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税之声 | 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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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是什么,您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辽宁省纳税人自2022年8月28日起,可接收内蒙古、上海和广东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全电发票,我们对热点问题进行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七、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如何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九、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收到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十一、纳税人想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十二、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电发票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全电发票的有关事项。
来源:市局征管科

更多信息请关注盘锦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col/col751/index.html)、
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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