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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任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温州市**市**路**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增加生产成本,逃避缴纳国家税收,便以8%的手续费通过姜某某找到陈某某(已判,系姜某某丈夫)帮忙,陈某某以徐州**纺织有限公司销售给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棉布(虚假交易)为名虚开增值税发票8份、以徐州**纺织有限公司销售给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棉布(虚假交易)为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449349.58元,涉案增值税款416389.42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逃避缴纳国家税收过程中,让姜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帮忙伪造收据平账,并让公司会计郑某某将该26张发票以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且将发票金额计入生产成本用来虚假抵扣增值税及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述逃避税收行为,于2018年5月8日被浦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浦国税稽处[2018]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浦国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追缴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增值税416389.42元、企业所得税420978.96元,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罚款416289.42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未提出异议,接受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同意处理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厂房来缴纳公司罚税款,且在相关部门(税务局、法院)冻结、拍卖执行过程中配合调查、处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从厂房拍卖款中优先缴纳了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增值税416389.42元、企业所得税420978.96元、罚款416289.42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9月4日以南税二稽移[20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以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缴纳税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受行政处罚,且用公司厂房优先缴纳税收、罚款,不构成逃税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过了追诉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4日
来源: 胡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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