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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1996]173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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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1996]1739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1996]173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6]173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6]1739号

  全文有效
  1996-10-1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址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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