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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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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b7911c00dd&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6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年09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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