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外业[199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外业[1997]7号
全文有效
1997.01.08
各税务所:
为了搞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退工作,现将我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退暂行办法
为了搞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退范围: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捆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展开支和奖动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敖,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凡属我局征管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入库后,均可申请提退代扣代缴手续费。由纳税人个人自行申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提退手续费。
二、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退时间及批准程序:
1、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提退一次。由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填写《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财务章,并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和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所。
2、主管税务所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申请十日内进行核实后,填写《退款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业务科审批;业务科在接到税务所报来的申请资料后七日内审批完毕,报主管局长签字批准后,由计会科办理退款手续。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退款手续;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仍未提出申请办理提遐手续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提退。
2、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前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尚未提退代扣代缴手续费的,由扣缴义务人予一九九七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并附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所核实报业务科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一次退清,过期后一般不再办理。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