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15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