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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扩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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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 05: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丹东扩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498592&idx=2&sn=14ed7938d6e32325e4a769591606ed20&chksm=977d52f4a00adbe2a2c5c7e1ef43adb208a71ebad419101c35dfdc580e8f903bbf593b54ac7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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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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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6月21日,市人社局会同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原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三项保险费截止期限从2022年6月底延长至2022年12月底。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纳入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丹东市全域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四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缓缴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方式,以及缓缴期间待遇处理。企业可采取在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快办窗口线下办理两种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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