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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现实环境中还有几种情况:
1.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2.若兄弟姐妹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3.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4.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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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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