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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44期】近期12366热点问题——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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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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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3 00: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第44期】近期12366热点问题——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144521&idx=1&sn=ed2d8aa155bab2ebe2f719a5ca04c532&chksm=8bfb2b31bc8ca227fce5baf157366d0115da1a359171fa32a31a8b86d8d8d017d013f19566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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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办“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及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4个热点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02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03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04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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