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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的条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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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新材料公司员工,其每年应享受年休假为5天。2022年3月朱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500元。新材料公司答辩称,公司认可朱某2021年度未休过年休假,但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员工在当年度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公司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因此公司认为不应再支付朱某2021年度年休假劳动报酬。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年休假工资的条款是否合法?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条款不合法,理由如下: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从该条可以看出,年休假应该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以员工主动申请为前提。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形,即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放弃,需要以明示的方式提出放弃,单位不能将员工未申请休假视为默认放弃。
综上,仲裁委认为新材料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休假的条款,于法无据,最终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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