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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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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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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5 02: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七十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2958&idx=1&sn=17994d8c10f2c0a9f8f1952443ae5b9c&chksm=fccc400dcbbbc91b77a42889309e5fcc8790419d8470e4c42a12817d57cdbe98aed34d4a4a9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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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是一家微型企业,想要在今年4月份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额和存量留抵退税额时,是采用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进行计算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上述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增量留抵退税还是存量留抵退税,均采用同样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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