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公告
| 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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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四条
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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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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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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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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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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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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