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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4〕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饮食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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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kQvyuHc+FqkYAtXsaj/f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联字〔1994〕1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4〕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饮食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饮食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税联字〔1994〕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对娱乐业、服务业中的饮食业在提供娱乐服务和饮食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的货物(如烟、酒、饮料等。下同),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是否按销售营业税劳务和销售货物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种,招待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国、地两局具体的业务分工,要求作出进一步解释。对此,根据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我们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娱乐业和服务业中的饮食业附带销售货物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娱乐业和服务业饮食业的纳税人,在提供娱乐服务和饮食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的货物,虽属混合销售行为,但主要从事的是营业税项目,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因此,不能按销售额50%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种,应按有关规定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饮食业自制蛋糕等熟食品店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供应本经营场所内零散客人的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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