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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4〕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连石油公司销售原油取得的管输收入和装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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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cWUQRbnPRy+jE4pTh8cm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4〕12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4〕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连石油公司销售原油取得的管输收入和装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连石油公司销售原油取得的管输收入和装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4〕124号

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锡国税流字[1994]67号请示悉。关于二连石油公司销售原油取得的管道输油收入和装油收入是否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法关于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并会自治区地方税各局,我们意见,对二连石油公司向购货方价外收取的管道输油收入和装油收入,应并入应税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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