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5
  • Tax100会员 27943
查看: 53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1 11: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339bd7015834a9d87a0073&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7〕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2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