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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5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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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9 15: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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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襄阳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5月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k1NDQwOQ==&mid=2247509668&idx=6&sn=5faa289e9d1b8a2a4818e81b170c4552&chksm=eb6f4ae2dc18c3f4c9b6542644854ca3915db7337ada93cc96feac7f0f7c4be0fdee6dd4af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9 15:03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2年5月①
01
问:
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02
问:
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3
问:
辅导期纳税人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
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04
问: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5
问:
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06
问:
对于拆迁还房,新承受房屋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文件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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