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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企税汇缴倒计时,快来查漏补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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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26 03: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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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甘肃税务
标题:
@纳税人,企税汇缴倒计时,快来查漏补缺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3NzQ2Mg==&mid=2651042860&idx=1&sn=1cd92d4e90f136c7227d068845ad03a0&chksm=f75ed2f5c0295be3c5110abc2485d506525ee32578be3cdccb8eb09c840d0d8647ec8aea20a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5 18:20
二维码:
-
注意啦!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截止日期为
2022年5月31日
汇缴期即将结束,
快和我们一起查漏补缺吧!
毕竟
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办理了吗?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补救措施:
快来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申报吧
提示: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补救措施: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
税收优惠相关资料归集齐全了吗?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且属于非清单管理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6〕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10号规定的相关资料。
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或最新政策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提示: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
资产损失申报了吗?相关证据资料归集齐全了吗?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提示:
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即使没有税会差异,也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6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选择递延纳税的企业重组等特殊事项是否依法完成书面备案?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提示: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同时在业务发生当年或递延纳税年度准确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至“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相关选项。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7
分支机构申报税款是否与总机构分配税款一致?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参与当年税款分配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总机构出具且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实际分配所得税额”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提示: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之和应大于等于增值税销售收入。
提示:
两者存在较大差异,要能说明存在客观因素。比如,存在较多先开具发票的情形;存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情形;存在委托代销情形;存在法定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差异的情形等等。
9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是否做纳税调增?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提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根据该不征税收入是否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分别通过《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或《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做纳税调增;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纳税调增。
10
这些表单项目填报准确吗?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03 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示:
该指标不是一个时点值,不是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填报的。而是按上述公式计算并换算为“万元”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应等于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申报表“资产总额(万元)-季度平均值”。
“104 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 资产总额”。
提示:
该指标不是一个时点值,不是企业年末实际从业人数。而是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应等于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申报表“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一般情况下,“利润总额计算”栏第1-13行相关数据应与当年度《利润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的“本年累计金额”一致,且与该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本年累计金额相关数据差异不大。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提示:
1.如由于企业年度《利润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数据有误,导致两者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更正财务报表;如由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有误的,应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如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调整损益的,企业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2.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该表第7行“减:资产减值损失”如有发生额,应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增。
(三)《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一般情况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或“空”,且“合计-账载金额”应大于等于《期间费用明细表》“职工薪酬-销售费用”与“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的合计数。其中“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剔除当年实际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加上未包括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中,但在汇缴期内实际发放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计算确定。
例如:A公司2021年度累计计提工资1080万元(其中预提年终奖80万元),2021年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包括2021年3月发放的2020年度年终奖及绩效奖100万元),2022年1月发放2021年已预提未发放的年终奖80万元。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各项目填报见下表:
提示1:
(1)企业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2)工资实行先计提后发放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一般不等于“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
(3)实际发放的工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表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限于软件、动漫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职工培训费、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核电企业操作员培养费,其他企业不得填报。且该行填报内容仅为上述特定行业纳税人单独核算的职工培训费等,并不是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工教育经费”。
提示2:
软件、集成电路、动漫、航空和核电企业应单独核算其职工培训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将职工培训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填入该表第6行和第5行。
2018年起,该表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对应的“累计结转金额”计算规则由原来的“1+4-5”调整为“2+4-5”。强调“发生扣除或结转”的原则。
提示3:
对2017年年报存在职工教育经费向后结转金额的纳税人,应及时核实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将其《职工教育经费跨年度结转台帐》中2017年向以后年度结转金额调整为“发生结转额”,同时更正后续年度汇缴申报(2018-2020年年报表),再办理2021年年报,避免由于台账结转金额有误造成多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四)《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该表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一般情况下,该行“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应分别大于等于第8-10行中项目名称为“扶贫捐赠”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提示:
1.企业只要发生捐赠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2.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企业,请逐笔核对:
(1)捐赠渠道是否符合规定?即除疫情防控捐赠外,应通过具备当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2)捐赠支出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即除疫情防控捐赠外,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对疫情防控捐赠,捐赠日期是否发生在2021年3月31日前?是否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五)《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一般情况下,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任何一项不为0的,则该表帐载金额不得为0或“空”。
提示:
以前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资产,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其后续年度会计折旧额应进行纳税调增。
(六)《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当年发生合并、分立业务,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才能由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按规定计算并填报本表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其他企业不得填报。
提示:
1.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业务中,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填报上述栏次的纳税人应同时准确选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12-214项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相关申报资料。
补救措施: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特别提示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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