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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建金〔2022〕45号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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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5-25 11: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5/20220524_766314.html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文件编号: 建金〔2022〕45号
文件名: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WX20220525-110928@2x.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 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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