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9〕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调整,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不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请各地做好学习及贯彻工作,及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变动内容公告纳税人并发放调整后的申报表。区局已按本通知调整内容重新印制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请各地注意接收。
二、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内容相应进行了软件升级,请各地及时下载相关补丁程序,确保2009年2月1日起使用新程序受理申报。
三、使用电子申报方式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区,请及时更新电子申报方式相关内容。
四、本通知所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为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