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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和关联企业发生的往来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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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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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02: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双鸭山税务
标题: 【12366】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和关联企业发生的往来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Q2OTQwNg==&mid=2247485702&idx=7&sn=f4f6fcd03106c8427341f9525d9f50b9&chksm=ead1d977dda6506113fdf7b58db5d2b06464f9d6ae34a92ae8a0ef1ef9e224ff6fb2a5ce97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2 15:35 编辑

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和关联企业发生的往来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2.证明名称: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用途: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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