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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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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19 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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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营税务
标题:
公安机关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TE1MTEzNw==&mid=2666115792&idx=6&sn=de7727a0e523e8f77b510957a0ed8229&chksm=8058609eb72fe988e0e9bbdf42abd5e5a374b53bfbd49dd491a9d914b6910d501f3fd24097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6 18:02
二维码: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扫黑除恶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
01
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概念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条)
网络有组织犯罪
★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第二十三条)
软暴力手段
★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三条)
02
预防治理
校园防治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
★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基层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制发“三书一函”
★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确定预防治理“三个重点”
★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五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违反日常报告制度的处罚
★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03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措施
★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
核查阶段财产查询和临时措施
★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
对未尽配合义务单位的处罚
★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04
案件办理
特殊羁押制度
★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第三十条)
特殊侦查手段
★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第三十一条)
特殊服刑制度
★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五条)
特殊减刑假释程序
★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05
打财断血
全面调查财产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条)
反洗钱调查
★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二条)
追缴没收等值财产
★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第四十五条)
特殊证明标准
★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五条)
06
打伞破网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的禁止性规定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07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机制
★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刑事司法协助及引渡
★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际合作的证据使用
★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08
保障措施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五十九条)
证人保护措施
★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污点”证人保护
★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来源:东营政法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 凯
编审:盖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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