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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残疾人就业税费政策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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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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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6 12: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关注!残疾人就业税费政策汇编(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54455&idx=3&sn=1c36eb61eae76ee54a76e11ee7cc1856&chksm=808b14c4b7fc9dd204adfb35a715ba57e602b019cf483050ac973cb01cc760698a574227b44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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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1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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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政策要点
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

政策要点
增值税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退还具体限额同上。
计算公式: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享受条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政策要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

政策要点
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残疾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可按规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湘残联字[2021]11号

政策要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湖南省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编辑:怀化税务
来源:怀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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