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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丨公告||毕节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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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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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3 0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禁毒宣传丨公告||毕节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电话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66971&idx=5&sn=d54faf36df448393f76de24e37918e7c&chksm=bd1396ab8a641fbd8d7c3d5d93652f131895ab8d08a020a028665de587822f1e245f5a6c37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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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相关法律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毕节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审 核:刘 洁
编 辑:张千丽
来 源:毕节市禁毒办
投稿邮箱:346227897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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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愉快的玩耍吧

END
来源 | 毕节司法
编发 | 毕节税务
2022年第90期,总13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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