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728
Tax100会员
27995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并非所有餐费都算业务招待费—苏州税局解答汇算清缴32个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79
|
回复:
0
[财税星空]
并非所有餐费都算业务招待费—苏州税局解答汇算清缴32个热点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赵国庆
赵国庆
当前离线
积分
337
487
主题
487
帖子
337
积分
二级税友
二级税友, 积分 3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3 积分
二级税友, 积分 3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3 积分
积分
337
发消息
2022-5-11 09: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并非所有餐费都算业务招待费—苏州税局解答汇算清缴32个热点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1 08: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205643&idx=1&sn=02838c420234a95c7782a311613fd380&chksm=be533fe68924b6f08eb6e26d5e5c9b9eee24ba39dd30d9df88482d5da035c92d2b82a578684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并非所有餐费都算业务招待费—苏州税局解答汇算清缴32个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
【财税星空点评】
近日,苏州税务局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32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很多企业只要看到餐费发票,就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这一直是一个误区。比如,在第9问中,其实例如培训费中的餐费,应该是计入职工培训费,而不是业务招待费。因此,餐费如何入账,税前扣除要分具体情况;
2、第11问中,税务机关再次明确了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即使比例不超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针对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第24问明确: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
财税(2016)49号
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己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恵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时间安排,企业至少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将资料报送至县、区级税务机关)。
4、第28问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一、收入确认问题
1、企业取得的增值税
留抵退税
是否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
留抵退税
款,账务上冲减
应交税费
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
一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该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即使合伙企业不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将此份额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方面
6、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化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印发)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髙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同时根据2019年4月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印发)规定,鼓励化工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因此,化工企业为员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9、企业组织员工外岀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岀,可否并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号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支出”。因此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中,为培训员工实际发生的、未列在培训合同中的合理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凭相关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留存好培训合同或协议,培训课程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资料。
10、银行罚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经济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企业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差旅费的报销标准,通常情况下,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制定:同时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留存证明差旅费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内部审批単、车船票、支付凭证等。
13、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吿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4、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贷款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迎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如果担保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经追索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担保损失,可税前扣除。
15、因疫情防控需要购置的消毒液、口罩等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的防疫物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购置的用于劳动保护性质的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可按劳动保护支出处理,准予税前扣除。
16、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前扣除。
17、2020年度账面上有经营亏损的核定征收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施查账征收。该企业2020年的亏损可否在2021年度汇缴申报时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等于0,会计账面上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三、资产处理方面
18、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改为查账后,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査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⑵)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査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19、按规定享受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减半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釆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减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税收优惠问题
20、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X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
财税(2015)119号
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原来文件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新文件(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计算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21、2021年度企业亏损,其当年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按税收规定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22、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高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4、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恵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常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
财税(2016)49号
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己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恵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时间安排,企业至少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前将资料报送至县、区级税务机关)。
25、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6、对于从业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27、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时,如何计算从业人数?
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8、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购进”的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不包括融资租赁的设备、器具。
五、税收征管问题
29、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后,有应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如果要申请退税,如何办理?
答:自2021年度汇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缴通过电了税务局申报的,纳税人一旦汇缴产生多缴税款,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有多缴税金是否办理网上退税信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直接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申请信息直接与金三税务端的审核链接,无需纳税人上门申请办理退税。
30、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己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2021年4季度应缓缴税款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应补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份申报缴纳入库。
3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可以退税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己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32、总分机构相关信息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管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线上微课
最具争议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问题——基于司法判例的案例解读
国家针对自然人股权转让加强税收征管,工商过户环节实行先税后证。但是,在实践中,自然人股权转让牵涉到的各种民事争议、避税操作导致了纳税人经常和税务机关之间产生各类税收争议问题。为此,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梳理了最近几年公开的涉及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涉税行政诉讼案例,针对其中最具争议的税务问题,基于司法判决和税法规定和大家做一期专题交流,以期大家能结合鲜活的判例更好的规划自然人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风险,也更好维护自身税收合法权益。
本次课程特邀
国内资本市场知名税务专家赵国庆老师
讲授,将于
2022年5月30日晚8
点
进行线上直播,直播前报名可享受
99元
优惠价,财税星空会员可
免费
参加课程!详情请咨询财税星空助理!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课程助理微信。
关注财税星空
财税星空公众平台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的财税服务平台,解读最新政策、追踪热点问题,提供优质的财税知识内容,为客户提供政策指导+落地实操的综合财税解决方案。平台创始人赵国庆博士为国内知名财税专家,深耕金融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务风险防控等领域,团队常年为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知名房地产企业提供咨询顾问服务,通过财税星空公众平台将研究成果、服务成果转化和传播,为更广泛的客户群体创造价值。
财税星空推出微信会员服务,会员收费为900元/年。加入财税星空会员可享受国内知名税务专家及团队的线上服务,参与不同主题的财税专业问题研讨群,由赵国庆老师及专业团队在群内进行问题解答,群内不定期分享税务资料,入群会员可免费参加财税星空所有线上公开课。目前,财税星空主题财税专业微信群包括:
1.企业所得税咨询群
跟踪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及征管动向,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及日常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2.个税咨询群
研讨解答国内个税、外籍个税等与个人所得税相关领域的税务问题。
3.金融咨询群
研讨解答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私募行业等相关领域的税务问题。
4.增值税咨询群
研究增值税立法动向,解答各行业增值税相关问题,分析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5.建筑房地产咨询群
追踪建筑、房地产行业税务征管动态,解读行业税收政策。
欢迎各相关行业财务、税务负责人以及专业机构人士加入!
入群及咨询
请联系财税星空助理
长按扫码添加微信
相关帖子
•
明确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劳动法库
•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仍去原岗出勤构成旷工吗?(还有更多)
•
最新!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2024)| 劳动法库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 劳动法库
•
收藏!人社部现行有效76件规章汇总(附文号及施行日期)| 劳动法库
•
公开课: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20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