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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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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2022年4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18648&idx=1&sn=83818935fbcae1cfb094a0399a731dbb&chksm=f76b69eac01ce0fc69fc5cbfd5da6d5adbf2c605cb74eb357bd1558ac6b3e9f4b61097c884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9 19:12
二维码: -

1、我公司2021年度亏损,2022年实现了营利,202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怎么操作?
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请参考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步: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2列形成“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二步: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模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已实现自动计算。如下图所示:

2、我单位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1年度已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为何仍默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根据政策规定在进行2022年1-6月属期的申报时,是根据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判断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征政策;2022年7-12月属期根据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判断,以此类推;当未查询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信息则根据最近一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您单位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6月属期申报时,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

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进入报表时提示:核心征管提示信息:纳税人在属期(2022-01-01,2022-03-31)内没有纳税期限为 季 的可申报的税款,请修改属期或检查核定和认定信息?
出现该问题首先检查企业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是否在申报所属期的有效期范围内,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模块中的定期定额核定清册查看。如下图:

如存在有效的定期定额核定信息则需要检查企业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的行业是否与企业税费种认定的行业一致,如不一致则不能办理,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税费种认定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如下图:

4、我单位是出口退税企业,我是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里没有“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模块,怎么办?

请以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然后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模块,如下图所示:

选择办税人员,点击“分配权限”,选择需要添加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完成权限分配后,办税人员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查看到“出口退税场景化”模块。

5、我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我单位在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金时,电子税务局未带出保证金代缴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如何解决?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金时,保证金代缴信息来源于在自然资源部门采集的信息,非税收入申报模块下,未带出保证金代缴信息,是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在前期采集费源信息时,信息表中“是否代缴保证金”选项未选择“是”。请联系自然资源部门,将信息采集表中此选择项勾选为“是”。然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7、为什么我们单位安置残疾人已经达到比例,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还提示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往期链接
2022年4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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