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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地字〔1989〕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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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8feec0158c92fb5dd002f&entryCode=000101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地字〔1989〕1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地字〔1989〕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11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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