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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文件中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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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05: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文件中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17191&idx=5&sn=c66e6bc1a14db60e9e2e9a0149a8d4f3&chksm=8722e433b0556d25264098ed6fbf6abdaedc9c8aa9d882ace19a1207bcd1fe9ca836bf2247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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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中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如何计算?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对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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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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