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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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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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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8 14: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政策速览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30199&idx=1&sn=cf2262cf3fe9c9eaff350bc7772677c1&chksm=87e2c4c9b0954ddfa41dc839bc067ee325e0b7854c7bab3a4ca426712fcac0e27cc9d8a688e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6 18:15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制作
政策速览

为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知晓掌握各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特别是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进一步释放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红利,现梳理2019年以来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明确每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本期推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01
适用对象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02
政策内容
01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03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03
适用条件
1.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2.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商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2)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上述即征即退规定。
(4)纳税人应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5)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6)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7)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8)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04
执行期限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往期回顾

  策划: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辑:李刚 董洁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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