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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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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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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牡丹江税务
标题: 关于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ExMzE5Nw==&mid=2650638803&idx=2&sn=b02b3e2788042fb711c7ba8dbcd1ca70&chksm=8fa5a711b8d22e07604c40451c9898f3283efb831f2f6e61771533fd5e5305f539a3126c893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2 16:28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确保您充分享受国家新出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等文件,优惠范围在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个市场主体类型,并授权省级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为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惠及市场主体,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对我省纳税人继续按国家上限标准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即:按照50%减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以上详细情况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至2月属期多缴的“六税两费”税(费)款,我们将采取“非接触”“不见面”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多缴税(费)款主动退还至您的缴税(费)账户,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退税完成后,我们将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醒您查收。
如有疑问,可拨打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下载附件)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日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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