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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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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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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5 03: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通化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5-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ODA2NzM0NQ==&mid=2247486000&idx=6&sn=35ae1c64fe868cb44f9b41b08f5ef4d3&chksm=cf818e4ef8f607582fac4be2ea7077887ec212bf8f42a65b9d42f50e164ca1d6bef645f4706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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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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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易地扶贫搬迁契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六、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房产税优惠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十八、公共租赁住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九、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2、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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