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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8〕35号 财政部 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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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545e2a9016565b897602237&entryCode=000101010101000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08〕35号
文件名: 财关税〔2008〕35号 财政部 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4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8〕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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