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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偷税处罚的追溯期限应否考虑连续状态?

匿名  发表于 2022-3-15 09:52:4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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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偷税处罚的追溯期限应否考虑连续状态?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4 20: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489&idx=1&sn=951c32c0d22d230d586c01fd7aa42d99&chksm=8c0aec3fbb7d65293d6e135f67c068d31317af5d293547ded530bd92c1e1b99a98122f61e9b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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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处罚的追溯期限应否考虑连续状态?
一、关于(2020)粤04行终225号偷税追溯期限要点摘录:
1.2016年10月19日接到举报移送稽查。2017年3月7日,局稽查局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经稽查查实,2011年至2013年度采取AB内外两套账、记帐凭证进行财务记账并隐匿其中一套账册的手段,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利润,构成偷税,对所偷税款处以0.8倍罚款。
3.企业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稽查局只能对企业2012年3月7日以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稽查局对企业该期限之前的行为也进行了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不是一种可以跨越纳税月度或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通过少列收入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纳税结束后,实现其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月度或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具有连续性。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将其笼统的认为偷税行为具有连续性。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假设税务机关基于错误的纳税申报指导,致使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都少缴税款的,即便这样的错误纳税指导具有连续性,也不能追溯到最初作出错误纳税指导的纳税年度(案发三年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其次,若将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从最后一个单独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违背了追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税务处罚追究时效制度的确立,在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税务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积极履行稽查工作职责,不倦怠、不懈怠,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仅以表面上违法行为的连续性,而将追究时效无限向前延伸,无疑是对追究时效制度设计初衷的背离。所以,企业认为在案发五年之前的偷税行为,不应当受到税务处罚。
4.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企业在2011-2013年期间均采取设置AB两套帐簿、记帐凭证进行财务记账并隐匿其中一套记帐凭证,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该行为呈连续状态,应从2011-2013期间相关税种最后申报缴纳期限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稽查局于2017年3月7日通过税务检查发现企业案涉违法行为,并未超过五年期限。
5.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关于追诉时效问题的评述正确。
二、相关案例摘录:
1.(2020)闽01行终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针对上诉人2004年至2011年偷税的违法行为,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了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述偷税违法行为存在持续状态,因此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被诉行政处罚超过追溯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这个案例连续达到7年。
2.(2020)鲁11行终80号
本案中,昊宇建材公司作为涉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00亩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昊宇建材公司主张其享受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昊宇建材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17年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不足100亩,存在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6613475.6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昊宇建材公司的上述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其主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区税务局给予昊宇建材公司不缴或少缴税款6613475.67元的50%,即3306737.84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这个案例连续达到11年。
3.(2019)渝03行终85号
稽查局查明,某加油站在2010年期间造成少缴增值税198148.93元,在2012年造成少缴增值税75781.5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柴油未入账亦未申报纳税不含税收入11843982.67元。稽查局决定对其2010年—2015年少缴的增值税2287407.56元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287407.5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3703.78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加油站2010年履行供应柴油协议期间,有帐外经营逃避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2012年有逃避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2013年-2015年期间有帐外经营逃避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加油站逃避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因此,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稽查局对加油站与未申报销售收入追缴增值税,以及作出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且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这个案例既有连续又有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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