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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将实名谴责!
近日,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股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其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公司认为:股改后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改前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且税务机关也未要求缴纳。公司还披露,公司股改时将股改前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改后的资本公积,其后再将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被税务机关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扣个人所得税636万元。
我们姑且不讨论究竟什么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一些税务机关对股改时的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要求缴纳税款,原因在于,股改后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很难划分清楚哪些是资本溢价形成的,哪些是留存收益转入的,时间越久远,纳税人自己也可能会弄乱,税务机关也未必会发现。老姜在想,本案恰恰说明,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现,该部分税款可能会永久流失,为该税务局点赞。从老姜近年来看过的案例可以看出,这部分的税务处理非常乱,亟需高层明确相关政策,统一执行口径。
(5)2019 年 12 月,股份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9 年11 月 1 日,科强股份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现有总股本7,457.6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2.07 股,共计转增1,542.40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将增加1,542.40万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9,000.00 万股。
2019 年12 月 25 日,公司依法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20 年9 月 1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0]230Z2142号《出资审核报告》,经审核,截至 2019 年11 月 2 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542.40 万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次转增股本的 1,542.40 万元资本公积来源如下:A.公司股改前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83.22 万元;B.股改后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978.50 万元;以及 C.股改前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380.68 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针对其中的A 部分,公司已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对本次转增股本涉及的相关股东周明、周文、金刚、高丽军、毕瑞贤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合计36.64 万元。
针对其中的B 部分,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 号),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就此部分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其中的C 部分,相关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为:
(1)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针对有限公司阶段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股改后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1992 年5 月 15日生效、2016年 1 月1 日失效)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照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6 年 1 月1 日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80号)的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8]289 号文和国税发[2010]54 号文,对于溢价增资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股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第 80 号公告,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截至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阶段溢价增资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在股改后转增股本时有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
(2)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时未要求就此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出具了无违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2020 年 4 月2 日对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鉴于公司股改时将股改前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合计38,498,235.66 元转入股改后的资本公积,其中6,660,000元在 2018 年第二次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剩余31,832,235.66元要求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 6,366,447.13 元,其并未要求公司就已经发生的公司第四次增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未查询到科强股份自2018 年 1月1 日至 2021 年10 月 14 日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3)涉税金额较小,未超出股东负担能力,且相关股东周明、周文、金刚、高丽军、毕瑞贤均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没有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就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变动事宜要求本人缴纳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或函件。若未来本人因前述股权变动事宜被有权机关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人将全额、及时按照要求缴纳。如科强股份因未为本人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而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被处以罚款等,致使科强股份受到损失,本人将全额补偿科强股份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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