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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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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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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2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双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193929&idx=3&sn=70b4495f8eb2922d4cc502a56b3a067e&chksm=8029661ab75eef0c445d2c4a583dee1881fecff64b6d643dfa78f2f4296752deab0f80b1c2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1 16:10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1.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2.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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