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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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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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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3 0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两部门明确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05236&idx=6&sn=190bff88c45f94f09ffa05d4a27c419f&chksm=8b4b95c2bc3c1cd4f32ea4840dc4edaedf5690639042d4ac47bbd999f073ad03aec38e7b71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2 10:00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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