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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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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1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10
  尊敬的缴费人:
  自2021年12月10日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全面恢复办理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业务,以及险种核定和险种变更业务。
  同时,按《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选定医保参保险种(统账医疗或单建医疗)后1个医保年度内(对应所属期12月至次年的11月)不能变更,请各单位(个人)在申报所属期12月的社保费前,及时为职工(个人)选定或变更医保参保险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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