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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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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602/t42193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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