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2
  • Tax100会员 33468
查看: 457|回复: 0

财税[2008]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5 11: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8/12/29/art_8409_1075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74号
文件名: 财税[2008]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8]174号
【发文日期】 2008-12-2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编者注:财税[2009]157号第四条规定本文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