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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最新最齐全!23种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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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11-29 01: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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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最新最齐全!23种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情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78393&idx=1&sn=a385adf5bf6bf35ece2a9cf45dc777c8&chksm=88b428a1bfc3a1b729b97e990ae3fc3f134f2ca40ae5cac983de6df7d45101ed80d79125bb4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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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随着2021年11月新增一项“电子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要求,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已增至23项。


23项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整理/段文涛

提示 : 对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开具方可能面临处罚;而取得方,将有可能面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规定填开相关栏目、项目,内容真实。特别是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要求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的规定增多,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的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此外,还应遵循所在地的省级(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备注栏的相关填写规定。


如,广东省税务部门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浙江省税务部门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是个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的事情,从防范税收风险的角度来讲,建议广大纳税人还是认真对待、严格遵循的为好。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对于一些并非实质性违反相关规定的瑕疵,给予一定的容错处理也未尝不可。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的公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告〔2021〕第21号)第三条“电子发票开具和备注”规定:(信用证)受益人拟使用电子发票交单的,可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时,在电子发票备注栏完整注明“开证行名称”“信用证编号”“合同编号”字样并相应填写对应行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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