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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7]82号 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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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3/t284338.html
发文单位: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1997]82号
文件名: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7]82号 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82号

状态:全文废止

   
  近一阶段,接到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已停止使用的《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要求继续使用。经对各区、县税务局了解情况之后,经研究,决定恢复此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只作支付报销凭证,而不能作抵扣凭证。
二、《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一般开具自产自销的农牧渔业产品。
三、上海市农牧渔业统、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莹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莹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
四、《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字轨号为沪见(81),尺寸规格为150X98—55K[票样附后(编者注:略)〕。
五、《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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