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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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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10/t28442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36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366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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