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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强化人民银行监管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做到队伍不乱、监管不断,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人民银行分行的组建和相应机构的调整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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