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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0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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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20
2
1
年
10
月
11
日-
17
日
10月11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人社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拉开了帷幕。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期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我们将紧扣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主题,把宣传继续聚焦在“人社个人信息保护”上。
今天给您带来的是政策引导篇:人社信息,法律护航。
人社信息 法律护航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组织掌握和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国家
网络安全法
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社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全力加强人社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隐患,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02《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0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04《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14 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等。
0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
信息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内容来源: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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