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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11016 每日一税】2021年第42周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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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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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11016 每日一税】2021年第42周周末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1112&idx=1&sn=f7ab046c17937b6573dc1e012daccd67&chksm=883efa24bf497332f709c08897e05305719eb244b33be2206ab5a83568fbecd1d4257c1f6816#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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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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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每日一税】
2021年第42周(2021.10.11-2021.10.15)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3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10月10日:存货被盗,其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存货被盗,根据税法规定属于非正常损失,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与存货损失一起税前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
国务院令第691号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2021年10月11日:M公司2010年投资A公司2000万元,占股100%。A公司2018年净资产为亏损4000万元,以后一直未再经营,也没有注销。其损失能否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答:A公司2018年净资产为亏损4000万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可以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2021年10月14日:纳税人取得未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的普票,能否不联系销售方换开?
答:纳税人取得未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的普票,只要填写了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不需联系销售方换开。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四、2021年10月15日:为他人担保形成担保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企业发生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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