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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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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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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5: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UwMzQyNw==&mid=2650591437&idx=4&sn=97d3d7ec1635e526cb7fe240f28b977b&chksm=87fd00e1b08a89f72995bc5ceb247ace63aba8b12a21513c50fde3d969a48fda011c826f1b5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29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优惠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2.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3.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4.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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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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