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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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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6/t20200601_264625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183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6〕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年12月0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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