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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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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48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9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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