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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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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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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2: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阳税务
标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小知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Y4NjQ4MA==&mid=2650556711&idx=2&sn=7e6ae70734d207209738de670233c8cf&chksm=83962a98b4e1a38ec81ec58c9d5b6b677c20a4b4932c9c045eda48aaa0b3089cf5cf2e76be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8
二维码: -

文化事业建设费小知识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计费依据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费率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减免政策
1、财税〔2016〕2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2016〕6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9〕46号、黔财非税(2019)22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财税〔2020〕25号公告、财税〔202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1. 月销售额(不含税,下同)超过2 万元(按季缴纳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含税),将计费收入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将根据财税〔2020〕25号公告,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2.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月销售额(不含税下同)不超过2 万元(按季缴纳不超过6万元)的:应将计费收入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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